地鐵關門燈閃爍時硬擠上車致受傷,法院:乘客自行承擔責任
鄭某(化姓)攜帶小型行李箱于某地鐵站點等候,在地鐵車門即將關閉、車廂內部黃燈閃爍并伴有提示音時拖著行李箱沖進車廂,導致行李箱被即將關閉的車門卡住,鄭某在用力拖拽行李箱的過程中腰椎骨折,經鑒定為九級傷殘,鄭某起訴至法院。近日,新京報記者從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了解到,法院判決駁回鄭某全部訴訟請求。
新京報記者了解到,庭審中,鄭某認為地鐵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,才導致自己受傷,故要求地鐵公司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、醫療費、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。
鄭某表示,若地鐵公司認為其不應當進入地鐵,應當安排管理人員在旁制止,但現場并沒有管理人員進行管理,故其此時上地鐵不存在過錯。地鐵公司則稱其已經在事發站張貼了“門燈閃爍,請勿上車”的標識,鄭某在車輛已經觸發了第一步的關門報警和車廂門燈閃爍后,仍以較快的速度拖著拉桿箱進入車廂,導致行李箱被車門夾住,并且是由于其自身不恰當的拉扯導致受傷。上述事故發生過程中,鄭某存在重大過錯,其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審理認為,地鐵公司已經通過張貼安全提示、乘客守則等多種方式,對乘客進行安全提示,也配備了相應工作人員提供安全保障服務,事發后很快就有工作人員到執法地點查看。且地鐵車廂及站臺亦設置有提示燈、提示音,告知乘客車廂門即將關閉,地鐵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。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忽視安全提示,忽視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,應當對其自身損害承擔責任。最終,法院判決駁回鄭某全部訴訟請求。鄭某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,一方面,廣大乘客應養成良好的出行習慣,“沖門、搶門”不僅不能節約時間,還可能發生事故,得不償失;另一方面,地鐵公司應抓好管理環節,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。
來源:新京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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